中职学校要健全和完善学生实习保险制度
——李小鲁会长给全国政协“职业教育法”修订征询意见会的书面建议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拓展学生的专业技能,适应所从事的职业岗位需要和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也是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
由于实习学生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职业技能不熟练、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低,实习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全国工矿企业每10万职工的平均死亡率为1.636人,全国职业院校每10万实习学生的平均死亡率达到3.962人,职业院校实习事故死亡率高于煤矿事故并非危言耸听。可以说,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事故频发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该文件发布以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到目前为止,总体的情况是比较理想的,但是目前工作推进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参保率有待提高。截至2013年11月7日,全国共有1283所中高职院校和154家企业参加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学生累计投保1628764人次。其中实习责任保险投保1117769人次,校方责任保险投保510995人次,投保学校不到全国职业院校总数的10%,参保学生仅占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生总数的5.1%。
二是招投标不够规范。一些省份没有通过规范、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保险经纪公司承办这项业务,例如使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时等纯商业的运作模式;一些地方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能力调查缺乏充分的、客观的、明确的标准,特别是对保险经纪公司是否熟悉职业教育发展也缺乏深入考察,在具体操作时存在漏洞。
三是购买实习险主体不确定。目前购买主体大部份是落在了学校身上,小部份落在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身上,很少的一部份落在实习学生身上。但在财政对高职院校的补贴不到位,缺乏政策硬约束的情况下,院校实际购买率并不高,导致学生自行购买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广东省只有不到十所高职学院购买了学生实习险。
四是保险服务存在不诚实守信的问题。在不少地区,由于保险工作平台选择不合理、工作不规范、处罚不得力,不同程度存在着风险管控防范不到位、理赔不方便、赔偿不到位、化解实习事故冲突不完善等现象。
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建议:
一、适时修订《职业教育法》,对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落实提出法律约束的明确要求,特别是对于投保主体建议明确中职为财政承担、高职为学校承担,以便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制定和明确竞争性投标选择工作平台时的政策性要求,保障公平、公开和公正,切实选好有认识、有责任、有实力的保险企业来承担此项工作。
三、进一步制定和明确保险的责任主体和约束、处罚的政策性措施,切实做到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承保公司、实习学生、相关学校和企业都分别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并明确一旦责任不落实,各自所接受惩罚的安排。
四、适时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将学生顶岗实习纳入工伤保险。实习学生由于兼具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企业事实上形成了不完全的劳动关系。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这种不完全的劳动关系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事实上,很多企业如富士康、麦当劳以及为数不少的餐饮、旅店业企业实习学生的劳动强度和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并不亚于全职员工;实习学生在劳动岗位一旦伤残,商业保险的一次性赔付难以保障学生未来的生计。建议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适当降低费率,以有效化解企业风险,提高企业安排实习的积极性,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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